江苏省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
死亡、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重灾重病、重度残疾和
特别困难的借款学生可凭有效证明获得救助
2016年起,江苏省将对死亡、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等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给予救助,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筹措资金,商有关经办银行代偿这些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余额的本息。
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的学生包括以下几类:一是借款学生死亡,需凭死亡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户口注销证明;二是借款学生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凭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医院,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鉴定证明,被评定为一级或者二级残疾的,需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三是借款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后恢复重建确有困难,需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采取救助之后,家庭恢复重建仍有困难的证明,证明中应详细列示家庭成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四是借款学生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凭当地纳入城镇居民医保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医保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五是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认的其他符合还款救助情形的借款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