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教﹝2016﹞167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关于做好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有关工作的通知》(财教明电〔2016〕1号)、《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财教〔2016〕292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加强教育资助工作的意见》(苏财教〔2016〕151号)精神,为确保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政策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关于免学杂费有关问题
(一) 免学杂费对象
免学杂费对象为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其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普通高中学生。
(二) 免学杂费标准
免学杂费标准按当地政府及其物价、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三) 财政补助方式
对公办学校,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免学杂费资金由省财政按照免学杂费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每生每年1600元补助学校,其余符合条件学生的资金由当地财政按照免学杂费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
对民办学校,按照享受免学杂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免学杂费标准,比照公办学校补助方式由省财政和当地财政予以补助。其中,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四) 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时间
为保证普通高中正常运转,避免因免收或退费造成学校出现资金缺口,近日,省财政已预下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2016年秋季学期免学杂费资金。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将省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最晚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拨付到普通高中。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应在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下达后,尽快组织学校启动相关学杂费免收或退还工作。
(五) 学杂费免收及退还工作
今年秋季学期开学时,不得向符合免学杂费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收取学杂费。已收取学杂费的普通高中,应及时向学生退还已缴纳的2016年秋季学期学杂费(不含住宿费);按学年缴纳学杂费的,也应一次性退还学生。学杂费退还工作最晚应于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公办学校按照“收多少,退多少”的原则,向符合免学杂费条件的学生退还实际收取的学杂费。民办学校按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退费标准退费,学杂费标准高于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的部分可不退还学生;低于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的,按学生实际缴纳学费标准退还。
(六) 其他事项
各市、县(市、区)出台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政策范围宽于或标准高于省要求的,可继续执行。
二、 加强管理,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基础管理工作,完善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与民政部门、扶贫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相关数据对接,加强符合免学杂费条件学生的资格认定工作,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指导和督促学校公示享受免学杂费政策的学生信息,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各市、县(市、区)应汇总统计所属学校免学杂费具体情况(详见附件),并于2016年9月25日前登录“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完成数据上报工作,没有免学杂费情况的市、县(市、区),请“零”上报,省财政将根据“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的学生信息予以清算。各市、县(市、区)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将于11月份,组织检查组抽查各地政策落实情况。
附件: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
情况表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2016年9月 12 日
抄送:财政部、教育部